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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傅鵬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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