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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112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陳永宸(原名:陳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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