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44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邱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