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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53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黃美玲
邱秉洋
謝朝陽
被 告 魏藝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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