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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林陳宣伊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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