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簡,359,20151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王衡
即 被 告
韋福仁
共同送達 陳莉溱
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師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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