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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330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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