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簡,65,20151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鴻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呂美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9,000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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