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簡,804,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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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簡字第804號
原 告 黃進榮
訴訟代理人 劉麗英
被 告 李辰筠
被 告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及其中300,000 元自民國104 年5月3 日起,其餘200,000 元自104 年6 月3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104 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減縮其中300,000 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為自104 年5 月13日起,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辰筠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並均由被告李佳蓉背書,未料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 元及其中300,000 元自104 年5 月13日起,其餘200,000 元自104 年6 月3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亦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44條準用同法第29條及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既係由被告李辰筠所簽發,並由被告李佳蓉背書讓與原告已如前述,並經原告遵期向付款人提示後,遭拒絕付款並作成拒絕證書,有原告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向被告追索,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以週年利率6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500,000 元及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附表:
┌─┬─────┬─────┬──────┬──────┬───────┐
│編│票面金額  │票號      │票載發票日  │付款銀行    │利息起算日    │
│號│(新臺幣)│          │            │            │              │
├─┼─────┼─────┼──────┼──────┼───────┤
│1 │300,000 元│FA0000000 │104年5月2日 │高雄市鳳山區│104年5月13日  │
│  │          │          │            │農會信用部  │              │
├─┼─────┼─────┼──────┼──────┼───────┤
│2 │200,000元 │AFH0000000│104年6月2日 │高雄銀行草衙│104年6月3日   │
│  │          │          │            │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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