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補,830,2015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30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蘊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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