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補,836,2015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3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哲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1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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