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補,841,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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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鄧玉碧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4 年度鳳救字第2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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