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補,864,2015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蘇李金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琳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000 元【計算式:24,500元/ 平方公尺×8 平方公尺=19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