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訴,1,20151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淑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宗明、莊依玲即東森食品行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