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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戴溥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第生活管理委員會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以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暨其應繳調解聲請費,逾期未陳報,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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