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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國忠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71,938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欠新臺幣2,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聲請費餘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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