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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游秀足
被 告 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震福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並應於庭期前提出原告離職前六個月之出差旅費報告單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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