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柯易賢
被 告 葉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