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小,140,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留湘菊(原名留佩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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