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小,327,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32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邱煥文
被 告 邱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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