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小,506,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5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姬嬉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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