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小,514,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5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羅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貳拾叁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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