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小,55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5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被 告 陳慶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貳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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