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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58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洪王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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