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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58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陳正志
被 告 王若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叁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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