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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何周惠貞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何明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相羽等17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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