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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581號
被 告 富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劍諺
法定代理人 蔡沛容
上列被告與原告茂溢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於訴訟進行中雖曾提出以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劍諺及蔡沛容個人委任侯美嬙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本件當事人應為被告富閏有限公司,應以公司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尚無從以法定代理人個人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代之。
爰命被告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公司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若未能補正,即視為被告公司未曾委任訴訟代理人。
又被告公司雖經撤銷登記,惟依公司法第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5條規定,撤銷登記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撤銷登記,故撤銷登記之公司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仍應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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