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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8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黃靜美
被 告 盧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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