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簡字第83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郭龍松
被 告 陳世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郭龍松、陳世敏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陳世敏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郭龍松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已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12萬7925元及利息,均未清償,竟於96年1 月1 日無償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陳世敏,並以「102 年6 月5 日夫妻贈與」為原因,於102 年6 月21日移轉所有權登記給被告陳世敏,致被告郭龍松名下已無財產可供清償債務,被告2 人間之無償行為已害及原告債權等語,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是此項除斥期間有無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本件被告郭龍松雖於102 年6 月5 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於102 年6 月21日移轉所有權登記給被告陳世敏,惟原告係於104 年8 月17日始知悉該等所有權移轉行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為證,則原告於104 年9 月4 日提起本件訴訟行使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權,於法尚無不合,併為敘明。
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因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且債權人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者,債務人之法律行為,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5年台上字第1316號及42年台上字第323 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本院101 年司執字第150102號債權憑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被告郭龍松103 年度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影本1 份(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33頁、第43頁至第44頁)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系爭不動產102 年6月13日鳳地第5380號系爭不動產登記申請書暨附件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73頁)核閱無誤,且被告郭龍松、陳世敏2 人間為配偶關係,有其2 人之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而被告2 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堪認為真實。
是依上開規定,被告郭龍松將上開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之無償贈與被告陳世敏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有害及原告上開債權,原告聲請本院撤銷,並聲請命受益人即被告陳世敏以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方式回復原狀,均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郭龍松、陳世敏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無償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陳世敏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330元
合計 1,33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圍 │
├─┼───┼────┼───┼───┼────────┼─┼──────┼────┤
│1 │高雄市│鳳山區 │道爺廍│ │0000-0000 │建│ 807 │30分之1 │
│ │ │ │段 │ │ │ │ │ │
└─┴───┴────┴───┴───┴────────┴─┴──────┴────┘
┌──┬────────┬──────────┬─────────┬───────┐
│編號│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權利範圍 │
├──┼────────┼──────────┼─────────┼───────┤
│1 │高雄市鳳山區道爺│高雄市鳳山區道爺廍段│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全部 │
│ │廍段00000-000號 │0000-0000 │405 巷21之1 號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