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簡,907,2016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07號
原 告 王珮瑄
被 告 蘇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5 日內陳報是否因本件事故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其金額為何?並提出相當單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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