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4,鳳補,835,2015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35號
原 告 羅尚堯
蔡季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世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6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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