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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39號
原 告 呂珠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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