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61號
原 告 玉山當鋪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達水藝有限公司、林豐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