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5,鳳司調,202,2017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細明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司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童淑美、童有利、童俊男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童淑美向聲請人申辦產品使用未如期繳款,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童淑美之被繼承人遺留有不動產,相對人童淑美明知負有債務,仍全然放棄登記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等同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相對人童有利,故債權人自得聲請撤銷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童淑美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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