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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郭俊雄
被 告 蔣逸勳
蔣賴麗鳳
蔣金龍
蔣金殿
蔣金獅
蔣金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78,750 元【即被繼承人蔣政信之遺產總價額12,472,502元(如附表所示) ×蔣逸勳應繼分1/6 =2,078,75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1 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9,4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本件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另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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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高雄市林園區 │權利範圍│核定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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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53-4 地號 │全部 │74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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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53-11地號 │全部 │79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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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53-13地號 │全部 │63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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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53-22地號 │全部 │21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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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53-27地號 │全部 │3,686,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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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295地號 │全部 │79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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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295-2地號 │全部 │71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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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295-6地號 │全部 │1,515,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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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295-10 地號 │全部 │508,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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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295-14 地號 │全部 │1,22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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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厝段689 地號 │全部 │22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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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厝段690 地號 │全部 │5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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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53-15 地號 │全部 │63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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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53-20地號 │全部 │16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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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子埔段1295-12 地號 │全部 │56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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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 │2元 │
│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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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12,472,5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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