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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94號
原 告 洪英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里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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