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5,鳳補,804,2017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804號
原 告 李勝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程淵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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