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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承逸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晁
訴訟代理人 黃彥琳
被 告 林琬珍
法定代理人 林世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6 年1 月18日下午4 時宣判。
茲因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提出新證據,而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6 年2 月15日下午3 時45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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