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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3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傑映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時之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500元,嗣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具狀變更為137,329 元,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須補繳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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