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小,235,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鳳小字第235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當庭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傑民
書 記 官 林雅姿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及自民國105 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姿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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