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小,29,201705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盟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4 月10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