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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32號
原 告 黃琇慧
被 告 林家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整,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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