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小,879,2017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郭岱矗
複 代理人 高博宏
被 告 吳盛森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87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上午9 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傑民
書記官 林雅姿
通 譯 王清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零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106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雅姿 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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