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628,2017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簡字第628號
原 告 王碩譽(原名王芑閎)
被 告 吳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如本院一○六年度司票字第三五六三號本票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張,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17時30分許,應代號「東」之網友繳約,與其出遊,詎隔日凌晨2 時許,突遭其與另位網友共同以揮舞電擊棒之動作,及以是否曾被拳頭揍過、若不配合會找兄弟帶到深山處理之言語恐嚇原告,並強取原告手機、平板電腦、皮夾等方式,脅迫原告簽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張(下稱系爭本票3 張),原告因生命安全受威脅而心生畏懼,乃被迫簽立系爭本票3 張,該代號「東」之網友始於106 年8 月5 日中午送原告返家,原告返家後即於106 年8 月6 日向高雄市鳳山區五甲派出所報案。

嗣被告持系爭3 張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3563號裁定准許。

然原告簽立系爭本票3 張之意思表示,係受脅迫之意思表示,原告業於106 年9 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撤銷簽發系爭本票3 張之意思表示,又兩造間亦無票據原因關係存在等語,爰依民法第92條、票據法等規定,聲明: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3 張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本件被告已執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3 張,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3563號裁定准許,原告主張系爭3 張本票受脅迫簽發、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等,有排除負擔票據責任危險之必要,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五、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14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3563號裁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證信函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7 頁)為憑,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堪認為真實。

原告既已撤銷上開簽發系爭本票3 張之意思表示,則被告對於原告之系爭本票3 張之債權應不存在。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
│附表(同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563號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即│票  據  號  碼│
│    │              │                │提示日      │              │
├──┼───────┼────────┼──────┼───────┤
│001 │106年8月4日   │100,000元       │106年8月7日 │0000000       │
├──┼───────┼────────┼──────┼───────┤
│002 │106年8月4日   │100,000元       │106年8月7日 │0000000       │
├──┼───────┼────────┼──────┼───────┤
│003 │106年8月4日   │100,000元       │106年8月7日 │0000000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