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741,2017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741號
原 告 黃雪貞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 告 劉保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旗山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有原告提出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憑。

是本件無論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本院均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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