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補,247,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吳松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小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7,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