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補,260,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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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林家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
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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