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補,615,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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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6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盧美珍
盧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附表:
┌──┬───────────────────────┐
│編號│    補      正      事      項                │
├──┼───────────────────────┤
│1   │被繼承人盧龔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遺產分割協│
│    │議書,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
├──┼───────────────────────┤
│2   │被繼承人盧龔素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清冊、高雄│
│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06-50地號土地│
│    │及坐落其上同段第2950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
│    │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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