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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勞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宋孝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國棟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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