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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宋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勇成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有調解聲請狀附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1028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似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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